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达到死刑标准不立即执行的情况

来源:广州刑事律师网作者:广州刑事律师时间:18-05-06

  摘要:相信很多人对于毒品犯罪都不陌生了,毒品犯罪在中国是一项比较严重的犯罪,严重点的还会被判死刑,因为毒品的危害实在太大了,很多原本幸福的家庭就因为毒品而支离破碎,下面就跟着小编了解一下达到死刑标准不立即执行的情况。

  一、达到死刑标准不立即执行的情况

  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:

  (一)具有自首、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;

  (二)已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,到案后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,累计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;

  (三)经鉴定毒品含量极低,掺假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,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大量掺假但因故不能鉴定的;

  (四)因特情引诱毒品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;

  (五)以贩养吸的被告人,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;

  (六)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,确属初次犯罪即被查获,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;

  (七)共同犯罪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,但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当,或者责任大小难以区分的;

  (八)家庭成员共同实施毒品犯罪,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,其他被告人罪行相对较轻的;

  (九)其他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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