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挪用公款罪新规

来源:广州刑事律师网作者:广州刑事律师时间:18-09-15

  摘要:现在越来越多关于挪用公款的案件,对于挪用公款的行为,也只有达到了规定的数额或者情节之后,那么才会认定为挪用公款犯罪,很多人对于这方面都不是很清楚,下面就跟着小编了解一下挪用公款罪新规。

  一、挪用公款罪新规

  1、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,进行非法活动,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,属于数额巨大,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。

  2、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,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,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,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。

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: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;挪用救灾、抢险、防汛、优抚、扶贫、移民、救济特定款物,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;挪用公款不退还,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。

  二、挪用公款罪数额认定

 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

  (一)数额较大的认定

 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,数额在三万元以上,为数额较大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,进行非法活动的,是挪用公款罪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

  (二)数额巨大的认定

 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,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“数额巨大”。

  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。

  (三)情节严重的认定

  1、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;

  2、挪用救灾、抢险、防汛、优抚、扶贫、移民、救济特定款物,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;

  3、挪用公款不退还,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;

  4、其他严重的情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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