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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条件有什么

来源:广州刑事律师网作者:广州刑事律师时间:18-11-08

  摘要:在渎职犯罪当中,玩忽职守型的犯罪就属于其中一类,而这里面尤其要以玩忽职守罪为典型代表。结合此罪的构成特征可以知道,该罪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,而主观要件上则明确了必须是过失犯罪,若是存在故意的话,那么最终可能并不能按照玩忽职守罪来定罪处罚,下面就跟着小编了解一下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条件有什么。

  一、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条件有什么

  1、客体要件

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。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,不遵纪守法,违反规章制度,玩忽职守,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,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,给国家、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,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。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。

  2、客观要件

 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、规章制度,擅离职守,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,致使公共财产、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。

  3、主体要件

 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。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、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,因此,国家机关工作人员,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、各级人民政府、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。

  4、主观要件

  本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,故意不构成本罪,也就是说,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,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。

  二、怎么认定玩忽职守罪

  认定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,重在认定其客观方面,即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、规章制度,擅离职守,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,致使公共财产、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。

  1、必须有违反国家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,玩忽职守的行为,包括作为和不作为。

  2、必须具有因玩忽职守,致使公共财产、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。

  所谓重大损失,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。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,是确认玩忽职守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;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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