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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处罚

来源:广州刑事律师网作者:广州刑事律师时间:18-06-24

  摘要:很多人从小都有个当官的梦,很多人刚开始当官都是想造福百姓,做个好官,但是现在滥用职权罪的案例太多了,身为国企公职人员,应该珍惜自己的工作机会,不能利用自己的职务,私自为他人提供便利,损害国家的利益,下面就跟着小编了解一下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处罚。

  一、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处罚

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、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,徇私舞弊,造成国有公司、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,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
  刑法修正案条文:

  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修改为:“国有公司、企业的工作人员,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,造成国有公司、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,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  “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,徇私舞弊,犯前两款罪的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。”

  二、什么是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、滥用职权罪?

  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、滥用职权罪(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、亏损罪名,刑法第168条),是指国有公司、企业的工作人员,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,造成国有公司、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,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,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,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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