来源:广州刑事律师网作者:广州刑事律师时间:18-06-26
摘要:什么叫执行判决、裁定滥用职权罪?司法机构处理案件的时候都会依据法律公平的去处理,但是处理的工作人员在处理的时候会因为个人的利益而滥用职权,严重损害人民的利益,我国的相关规定有详细的说明,下面就跟着小编详细了解一下吧。
一、什么叫执行判决、裁定滥用职权罪
执行判决、裁定滥用职权罪概述是指滥用执行判决、裁定职权罪是指在执行判决、裁定活动中,滥用职权,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、强制执行措施,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。
二、构成要件
主体 滥用执行判决、裁定职权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。
客体 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。
行为 滥用执行判决、裁定职权罪的行为是执行判决、裁定活动中,滥用职权,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、强制执行措施。
主观状态 直接故意。
罪责
滥用执行判决、裁定职权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。这里的故意,是指明知是滥用执行判决、裁定职权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。
罪量
滥用执行判决、裁定职权罪的罪量要素是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
构成本罪,必须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》,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予立案:
(1)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、自残造成重伤、死亡,或者精神失常的;
(2)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,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,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;
(3)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,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,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;
(4)造成公司、企业等单位停业、停产6个月以上,或者破产的;
(5)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。